对评为自治区级服务业品牌化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的资金支持。
申报主体:项目支持领域的服务业商标所有人。
支持领域:现代商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及商务服务、文化创意、健康养老、节能环保、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行业。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符合项目申报领域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及商标所指服务主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该商标须经核准注册满3年或已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4.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营业收入、利税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自治区同行业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和服务区域;
5.该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6.申请人近3年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95%以上。
7.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服务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其他条件。
申报流程:服务业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复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申报试点材料进行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社会公示和正式下达任务等环节。
申报材料:
1、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所有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3、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以及其他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4、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年营业收入、利税、服务区域以及质量等有关情况;
6、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7、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服务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官方统计依据等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承办处室: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电话:0951—5672232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pdf